電動車違法入戶充電相關法律條文和規(guī)范性文件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一百一十四條規(guī)定,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五條規(guī)定,放火、決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第六十四條第二項,過失引起火災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
第三十七條: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第四十七條:違反本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: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。
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(qū)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。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,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;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,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。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。
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印發(fā)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》
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,對管理區(qū)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,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等行為,勸阻和制止無效的,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。
公安部《關于規(guī)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》
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(qū)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。
電動車充電引發(fā)的火災猛于虎。盡管在各部門持續(xù)的宣傳下,在住宅內及樓道處,為電動車充電的情況大大減少,但從數據統(tǒng)計來看,仍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。
近日,應急管理部公布了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(guī)定》),《規(guī)定》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規(guī)定》第四十七條明確規(guī)定,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,最高可處以10000元罰款。
《規(guī)定》提出:“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(qū)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。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,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;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,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。”
“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。”
《規(guī)定》要求電動自行車存放、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,確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,應當與建筑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,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。嚴禁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
北京樂鳥科技圍繞智慧用電強化應用,拓展電動車充電報警系統(tǒng),通過在住戶配電箱中集成智能監(jiān)測模塊,通過電流指紋識別技術,提取出獨特的“電指紋”,準確識別電動車充電行為。
當電動車充電器插入插座時,云平臺會及時推送報警信息,并通過語音報警電話通知責任人。當電動車充電器拔出插座時,云平臺會提示電動車充電器拔出,準確預警充電行為,防止因違規(guī)充電造成的火災事故。
北京樂鳥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智慧消防、智能用電、節(jié)能管理等領域的研發(fā)、銷售和運維服務。擁有多項與智慧消防和智慧用電相關的技術和專利,通過技術創(chuàng)新,為用戶提供更加安全、高效、智能的用電和消防解決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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